《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訂明了十種類別的受規管活動,要參與以下不同的受規管活動,需要通過不同的試卷組合。
因此,成為不同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RO)或主管人員(EO),除了需通過證監會勝任能力指引裡要求的資格外(詳情可參考我們另一篇文章「如何成為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該人士還需要通過不同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HKSI LE)。在深入了解相關資格考試前,讓我們回顧一下有那十種類別的受規管活動和有什麼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的資格考試。
十種類別的受規管活動
第1類: 證券交易
第2類: 期貨合約交易
第3類: 槓桿式外匯交易
第4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5類: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6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7類: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第8類: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第9類: 提供資產管理
第10類: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
現在,HKSI LE考試目前有15份不同的試卷,主要分為規例試卷、應用試卷及保薦人試卷。而題目的模式,全部都是多項選擇題。
試卷 | 試卷類別 | 問題數目 | 時間(分鐘) | 合格分數(%) |
卷一 基本證券及期貨規例 | 規例試卷 | 60 | 90 | 70 |
卷二 證券規例 | 規例試卷 | 40 | 60 | 70 |
卷三 衍生工具規例 | 規例試卷 | 40 | 60 | 70 |
卷四 信貸評級服務規例 | 規例試卷 | 40 | 60 | 70 |
卷五 機構融資規例 | 規例試卷 | 40 | 60 | 70 |
卷六 資產管理規例 | 規例試卷 | 40 | 60 | 70 |
卷七 金融市場 | 應用試卷 | 60 | 90 | 70 |
卷八 證券 | 應用試卷 | 40 | 60 | 70 |
卷九 衍生工具 | 應用試卷 | 40 | 60 | 70 |
卷十 信貸評級服務 | 應用試卷 | 40 | 60 | 70 |
卷十一 機構融資 | 應用試卷 | 40 | 90 | 70 |
卷十二 資產管理 | 應用試卷 | 40 | 60 | 70 |
卷十五 保薦人(主要人員) | 保薦人試卷 | 40 | 60 | 70 |
卷十六 保薦人(代表) | 保薦人試卷 | 40 | 60 | 70 |
卷十七 公司收購及股份回購規例 | 規例試卷 | 40 | 60 | 70 |
*資格考試不包括卷十三及十四。
請考生注意:受規管活動的類別與HKSI LE考試試卷序號並非一一對應。例如,想從事第2類受規管活動,並不意味著需要考卷二考試。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考試除了卷一外,卷二到至卷十二主要分為兩類,其中卷二至卷六為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需要考的試卷;而卷七至卷十二則是持牌代表或有關人士需要考的試卷。若你從來沒有從事證券業的經驗,建議先從成為持牌代表/有關人士入手。
那麼不同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需要通過什麼資格考試呢?
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相關資格考試
類別 | 受規管活動 | 認可行業資格 | 有關本地監管架構的考試 |
第 1 類 | 證券交易 | 資格考試卷七+卷八 | 資格考試卷一*+卷二 |
第 2 類 | 期貨合約交易 | 資格考試卷七+卷九 | 資格考試卷一*+卷三 |
第 4 類 | 就證券提供意見 | 資格考試卷七+卷八 | 資格考試卷一*+卷二 |
第 5 類 |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資格考試卷七+卷九 | 資格考試卷一*+卷三 |
第 6 類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資格考試卷七+卷十一 | 資格考試卷一*+卷五 |
第 8 類 |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 資格考試卷七+卷八 | 資格考試卷一*+卷二 |
第 9 類 | 提供資產管理 | 資格考試卷七+卷十二 | 資格考試卷一*+卷六 |
第 10 類 |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 資格考試卷七+卷十 | 資格考試卷一*+卷四 |
*不適用於申請成為負責人員的持牌代表。
證監會的《勝任能力的指引》指出,「如果個人現時或過去三年內曾就某本地監管架構考試相關的受規管活動擔任持牌代表或負責人員,證監會或會認可其在三年之前通過的有關本地監管架構考試」。
意思是,舉例如申請人在3年前通過卷一、七及八的考試,並在過往3年內擔任第 1 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代表,申請人若想申請成為第 1 類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該人士不需重考卷一、七及八,只需要考卷二便可。
由於證監會是負責發牌及給予相關豁免的機構,所有牌照事宜及要求以證監會出版之《勝任能力的指引》為準,有需要請直接聯絡該會查詢有關牌照政策及程序事宜。